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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场地的修复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热点。本文從污染场地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制定和完善污染场地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和标准、治理责任的认定与修复资金的筹集思路以及修复技术的选择等建议。

    污染场地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物质超过一定浓度,对土壤或地下水造成污染,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地。污染场地修复是污染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目前该领域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了解污染场地修复技术的分类、适用范围、筛选程序以及应用现状与趋势,对于在我国开展污染场地的修复与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

    过去,污染场地的管理和治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体现为法规不完善,没有关于污染场地和污染土壤的专门法规,在污染场地管理上非常薄弱。另一方面土壤标准中指标也不全面,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对许多污染组分没有进行规定,缺乏污染控制方面的标准,没有污染场地的分类和分级控制标准。关于场地污染状况的研究集中于表层0~20cm土壤,而对污染场地中建筑设施、机械设备、地下水状况的研究比较少。

    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标准不完善。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的研究是污染场地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的基础。对于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的制定研究却远远落后于其修复技术的研究。因此,标准的不完善是目前污染场地修复效果检验和评价的瓶颈。

    (2)治理责任与资金落实困难。现阶段法律对污染者责任的认定与追溯,存在较大空白,况且即使责任人认定了,若没有充分的资金或详细可行的资金筹集与基金保障和分担机制做保障,则实际执行中也难以操作。

    (3)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针对污染场地的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这种状况导致我国对污染场地的污染现状模糊不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意识淡薄。

    (4)缺少统一的组织实施机构。对于大多数治理修复责任单位而言,十分缺乏治理修复建设所需的专业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也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势必出现修复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的情况。

    应对措施

    (1)制定污染场地防治的专门法规。针对污染场地管理法规缺失的问题,建议我国对污染场地单独立法,应对污染场地控制的原则、识别等进行全面规定,以此推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规范化。

    (2)明确污染场地修复的经济责任主体。污染场地修复的资金应该寻求多渠道。对于进行土地利用置换地的土壤污染可由土地使用方承担经济责任,也可以根据"谁污染谁埋单"、"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

    (3)资金筹集方式。足够的治理资金是受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的基本条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筹建以工业企业污染者和土地治理修复受益者为主,国家适当补助为辅的,多元化治理修复资金融集机制。

    (4)治理技术的选择。对污染场地的治理应该分类别、分程度、分阶段,还要考虑修复后的土地用途。建议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取决于其日后的用途,只要使此污染空间或区域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的可接受水平。

    展望

    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不可逆转性,污染场地在我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和应用,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上共同重视起来,从立法上和行政上共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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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发网址:http://qd.jcwgw.net/qitashangwu/21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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